1.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,依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
(1)犯罪情节普通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(2)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(3)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2.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依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3.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,降低损害结果发生的,可以降低基准刑的 40%以下;犯罪较轻的,可以降低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。
4.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,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、存款每人数、给存款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,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,决定罚金数额。
5.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,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、存款每人数、给存款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、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、量刑情节,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、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因,决定缓刑的适用。